导读:11月15日,唐县法院执行局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顺利执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24日,郭某某受河北某房地产公司委派,到唐县某混凝土公司指定的地点务工。该混凝土公司在明知施工场地地基裸露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让郭某某前去施工,致使郭某某受重伤,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丧失了自理能力,终身需要护理。因河北某房地产公司和唐县某混凝土公司拒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郭某某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
2021年8月27日,法院判决由河北某房地产公司赔偿郭某某损失71.88万元;由唐县某混凝土公司赔偿郭某某损失54.92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公司和唐县某混凝土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郭某某无奈之下,于2021年11月10日申请唐县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两被执行公司的负责人对赔偿数额不认同,情绪抵触,态度强硬,该案执行遇到了阻碍。执行干警耐心向两家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阐明强制执行的相关措施,以及采取强制措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严重后果。公司负责人迫于法律的威严和执行的威慑,最终同意支付赔偿款。
11月15 日,在执行干警、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被执行公司负责人的见证下,两家被执行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某赔偿款126.8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之声
感人心者,莫先乎于情。在执行过程中,唐县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做到依法强制执行,又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找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平衡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