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家属王某某来到唐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将一面写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的锦旗交到孙净坤法官手中,对法官积极促成双方调解表达了感谢。
2021年4月27日晚上,支某驾驶货车沿蠡野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上三土门村口时,与臧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臧某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支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案于9月14日公诉到法院后,因被害人家属对此前获得的赔偿不满意,拒不谅解被告人。为了进一步化解争议,妥善处理本案,孙净坤法官再次就赔偿部分进行了调解,通过反复对双方释法明理做工作,最终双方于10月26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除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60.52万元外,再由被告人支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经过积极协调,被告人一方于10月29日将赔偿款转入被害人家属账户中。
因被告人支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真诚的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及社区矫正意见,认定被告人支某犯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支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主办法官在审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深入了解群众诉求,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让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