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两起因运输合同纠纷引起的关联执行案件。
7月12日,保定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来到执行局,申请执行其与翟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第二天,执行局又收到了翟某某申请执行其与该商贸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干警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2021年2、3月份,保定某商贸公司从唐山购买了6卷冷轧带钢,交由翟某某货车运输队运往唐县,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大卷冷轧带钢严重破损。事后翟某某将受损货物运走,赵某某又自行雇车将受损货物从翟某某处运回唐县存放。但因受损严重,带钢已无法使用,该商贸公司遂将翟某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翟某某赔偿保定某商贸公司损失9.2万元;同时规定该商贸公司将3大卷冷轧带钢交付翟某某。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情绪激动,都认为自己是受损失方,过错在对方。面对这种情形,执行干警决定到存放带钢的现场寻求执行方案。
7月27日上午,执行干警及双方当事人按此前约定的时间、地点来到货场,在查看了执行标的物后,向双方当事人强调,生效判决必须执行,如不配合,法院将强制执行。
随后,执行干警带领翟某某查验了存放在货场的带钢,指出翟某某所说的“带钢的二次损害”都是旧痕,并非赵某某在转运货场途中造成的。翟某某经仔细查看提出,先过磅称重,如果重量缺失,赵某某要承担损失。执行干警又对赵某某耐心做思想工作,赵某某同意称重。在执行干警的监督下,货场工作人员安全地将货物吊装上车、过磅,在确定货物重量轻微缺失后,双方均未提出其他要求。
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赵某某将带钢交给了翟某某,翟某某将9.2万元赔偿款交到了赵某某手中。双方表示,日后还会再次合作。至此,这两起因运输合同纠纷引起的关联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夏日炎炎,但看到案件顺利执结,执行干警的心里感受到了一丝凉爽;征途漫漫,执行干警来不及停歇,又继续奔赴下一个执行现场。这仅仅是唐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缩影,执行干警以实际行动兑现着“人民至上”的庄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