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县法院成功化解6件涉企纠纷系列案,调解成功4件,撤回起诉2件,有效解决了企业的烦心事。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某热力公司就唐县某些小区的问题阀门更换、井室砌筑、水池、除尘系统拆除、道路破碎、修复、管道安装等工程签订了六份系列施工合同,分别约定了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工期、结算方式以及工程价款。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施工后,保定某热力公司仅给付了部分工程价款,剩余共计270余万元工程款未给付。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某热力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诉至唐县法院。同时,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六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明确“优先调解”思路
唐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会元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6起案件实质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案件的原告均为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均为保定某热力有限公司。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司法鉴定,必然会延长审理周期,对原被告来说,诉讼费、鉴定费都会造成负担,从而增加诉讼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不利于纠纷的高效化解。
鉴于此,法官安排法官助理先行电话联系被告公司,仔细询问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初步了解基本案情,并判断双方是否有调解的可能性。在沟通中,办案人员了解到,近年来由于燃料费上涨,取暖费拖欠,加之疫情影响,被执行企业经营不善,拖欠账款较多,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法官考虑到,热力企业涉及百姓取暖,事关民生,不能简单拍卖了之,如果机械办案,不仅不利于被执行企业的长足发展,后续执行起来也有难度。站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法官决定优先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涸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
在面对面调解的过程中,因案件标的额较大,原被告对工程量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几经波折,双方仍各执一词。面临调解困境,法官不急不躁,提出双方参照图纸共同还原施工过程的具体情况,捋清工程量计算中双方的差距是在哪里,协助双方一一理清争议所在。同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申请企业阐明被执行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并表示,“涸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希望双方本着不伤和气、互谅互让的原则,从长远利益出发,静下心来协商解决,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反复沟通,办案人员拟定了调解方案,明确分期付款的履行方式,使双方就其中四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另外两起案件申请方自愿撤回起诉。通过此举,既维护了申请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让被执行企业获得了生存空间。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均表示非常满意调解结果。
该系列案得以巧妙、妥善化解,既是唐县法院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缩影,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下一步,唐县法院将继续积极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优势,通过协商、调解等多种方式找准涉企案件双方利益的均衡点,切实为企业发展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