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某县某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给唐县法院行政审判庭送来一面鲜红的锦旗,锦旗上写道“十年争议终落幕 行政化解暖民心”,对唐县法院助企纾困表示感谢。
原告某县某五金公司诉被告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一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因案件时间跨度较大,情况也比较复杂,于是我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在第一时间认真研究起诉状及相关案卷材料,并发现,2006年7月21日原某县国土资源局将涉案土地登记在某县某五金公司名下,并由某县人民政府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1年11月10日,某县某五金公司以土地证书丢失为由,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发了证书。2011年11月16日,某县某五金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黄某,并做了变更登记,同时,某县人民政府为黄某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3年,某县某五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前妻李某,以某县国土资源局、某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补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为黄某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某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和黄某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后利害关系各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吴某和黄某分别申请撤回上诉。但是,案涉土地信息登记仍未恢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原始信息状态。
为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快更好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我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左青积极与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及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沟通联系,并向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删除案涉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发登记信息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信息,恢复《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原始信息状态。
最终,在唐县法院的建议下,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恢复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原始信息状态,某县某五金公司承诺对原行政行为不再提起诉讼。
锦旗不光代表当事人的谢意,更是我们的动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直以来,我院多角度、全方位为企业纾困解难,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司法需求,今后,我院将继续做好司法护航者的角色,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强化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扎实推进常态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实现“1+1>2”的协作效果,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共建法治社会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