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其轻型货车,车上拉着妻子和父亲,沿保涞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唐县川里路段时,与聂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半挂货车相撞,造成其父死亡,其妻受伤。经唐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聂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依法审查,交警部门对案件事故责任认定准确,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某与聂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基于案件中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此次事故已对被不起诉人家庭造成重大损失,承办检察官分别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家属、侦查机关三方意见,大家对李某某发生事故造成家庭重大损失表示同情和理解,对检察机关拟做不起诉处理无异议,后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三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开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