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唐县法院签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自当事人提出申请至审查终结,行政审判庭左青法官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一案诉至唐县法院。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刘某某到原告崔某某的住所索要婚约财物,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崔某某受伤。经崔某某报警,辖区派出所于当日立案调查。崔某某后住院治疗,经诊断,其外伤性鼓膜穿孔、头皮挫伤。
5月9日,崔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于5月10日作出(2022)冀0627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申请人崔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崔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刘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县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司法之利剑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此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让家暴受害者有法撑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了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