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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法院签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让遭遇家暴者有法撑腰!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年05月12日     点击:

2022年5月10日,唐县法院签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自当事人提出申请至审查终结,行政审判庭左青法官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一案诉至唐县法院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刘某某到原告崔某某的住所索要婚约财物,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崔某某受伤。经崔某某报警,辖区派出所于当日立案调查。崔某某后住院治疗,经诊断,其外伤性鼓膜穿孔头皮挫伤。

5月9日,崔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于510日作出(2022)冀0627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申请人崔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崔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刘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县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司法之利剑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此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让家暴受害者有法撑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了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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