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工作实践中,“案结”容易“事了”难,往往是案件审结但争议未解决,使事情难以真正了结。唐县人民法院高昌法庭把“案结事了”作为执法办案的标尺,用心用情完成好审判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
2020年10月1日,辛某某与李某某、马某在路边发生争执,李某某、马某二人将辛某某打伤住院,经鉴定为轻微伤。因双方对赔偿事宜争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辛某某遂将李某某、马某二人诉至法院。
2021年4月28日,高昌法庭受理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马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法庭庭长刘长锁收到立案申请后,立即与原、被告取得联系,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但被告李某某、马某二人态度坚决,表示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不愿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原告辛某某索要赔偿金额过高,他们二人拒绝接受调解。刘长锁庭长经过多次沟通,双方仍然僵持不下,调解工作异常困难。
本着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原则,刘长锁庭长果断作出开庭的决定,于7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被告李某某、马某给付原告辛某某1.4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到这里,该案本该画上句号了,但判决生效后,两被告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辛某某再次来到法庭,找到刘长锁庭长,表示希望判决尽快得到执行,自己早日拿到赔偿款。
为了避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刘长锁庭长秉持“案结更要事了”的原则,与两被告取得联系,耐心细致、深入浅出地释法析理,阐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经过反反复复的思想工作,两被告终于同意将赔偿款给付原告。
8月16日,双方来到法庭,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两被告将赔偿款一次性给付原告。原告辛某某拿到赔偿款后非常激动,对刘长锁庭长为民、务实、高效的司法作风连连称赞。至此,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