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同村刘某某车内王某某的红米note手机一部,并于2022年1月19日将该手机微信零钱里的3810元通过转账给他人换取现金的形式进行盗窃。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943元。
后被告人赵某某又分别于2022年2月17日15:00、3月14日8:00、3月16日11:00、3月16日19:00、3月20日11:00,在唐县某商场停车场内、唐县某医院急诊楼门口等几处人员密集的场所盗窃5辆电动车。经鉴定,该5辆电动车总市场价格为45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莫伸手,违法必被抓。只有通过辛勤劳动、努力工作赚来的钱才踏实心安,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否则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