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我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实施办法》(保检联【2018】1号)精神,有效打击犯罪,保证严格依法开展刑事侦查活动,以刑事立案、刑事拘留监督为重点,以审查逮捕职能为依托,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精准监督,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加强学习沟通,促进执法理念和案件质量的双提升
每周一是我县检察院检察官到公安机关检察室开展工作的时间,工作之余我们主动邀请公安机关立案、法制大队及一线办案人员参加业务研讨;赠阅《侦查监督指南》《审查逮捕案件典型案例》等专业报刊书籍;同时我院也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赠阅他们最新的执法规范书籍;进行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沟通,促进双方执法理念的进一步提升。
另外,我们还通过登录公安机关办案系统,及时了解执法办案情况,针对一些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依法与公安机关进行说理沟通,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对因执法过错等原因被检察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的,建议公安机关内部进行批评,倒逼公安机关案件质量的提升
二是完善制度,规范有序开展监督
2017年12月,唐县人民检察院与唐县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的实施办法》,从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刑事拘留、未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加强对公安机关捕后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审查等四个方面实现监督工作全覆盖,将案件证据标准理念推向立案前。
首先,明确了对刑事立案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所立的刑事案件转治安案件;治安案件转刑事案件的两方面的监督,按照刑事立案的条件以及标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的第一关,实现了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主动、同步、全面监督。
其次,实施办法对案件的受理程序、审查内容、审查逮捕标准进行了细化,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及时作其他处理,把好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第一道“关口”。2018年5月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赌博罪刑事拘留了3名犯罪嫌疑人,我院检察室通过查阅公安机关的卷宗,并结合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现公安机关虽然抓获了20人,但是其中一半以上的人员都没有参赌,达不到两高司法解释立案标准,我们及时向公安法制部门提出建议,建议查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3名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捕后变更报告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请检察机关审查,将事后监督转为事前审批,有力强化了对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实施办法会签以来,监督渠道进一步畅通,监督水平明显提高。
三是突出重点精准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我县检察院检察室主要工作就是侦查活动监督,我院把这个着力点放到了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适用不规范问题上,我院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转变执法办案理念、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此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全面加强对刑事拘留措施审批的规范化、制度化,例如,交通肇事案件未划分责任和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类案件未鉴定先立案拘留的情况得到明显改善。同时,根据检察建议,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对无社会危险性交通肇事嫌疑人,积极做工作,参与事故调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调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