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入股分红的形式大肆吸收公众存款逾3千万元。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唐县仁厚镇某村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后分别成立了一个分社及7个代办点,并发展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等7人为合作社业务员。该合作社及下设分社、代办点主要以向合作社入股名义,承诺股息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给予米、油、化肥补贴等额外物质奖励等手段吸引公众存款。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吸收资金3295余万元,涉及709人,退还股金2101余万元,造成入股人财产损失共计1194余万元。
法官寄语: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落入圈套中,亲人两行泪。同时提醒筹融资者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挑战法律底线,否则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