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近日,唐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公室受理了一起支持起诉的抚养纠纷案。
2012年,曹女士与左先生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两年后育有一女,后二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自2018年开始分居,女儿一直跟随曹女士生活。曹女士多次要求左先生支付抚养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左先生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今年5月份,曹女士向唐县法院提起抚养纠纷诉讼,并向唐县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的申请。“分开后,孩子一直跟着我,现在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我想尽快把这件事弄清楚,加上我的经济能力有限,孩子的开销也越来越大。虽说和孩子父亲没在一起,但是我希望他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恳请检察院能够支持我,帮助我。”曹女士向检察官反映道。
唐县检察院在受理曹女士的申请后,检察官第一时间了解案情,核实了相关事实与证据,并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开庭前,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先行对案件进行调解。“不论孩子跟谁姓,父母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的分开本就导致子女面临着巨大的心理、生活上的变化,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得做出损害子女利益的行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通过见面、电话等方式关心子女的成长,并依法负担抚养费……”针对双方的心结,检察官耐心地向双方释法说理。
经过检察官和法官耐心地劝说和调解,当事人双方当场签订了民事调解书,孩子的抚养权归曹女士,抚养费自理。左先生表示自己手头宽裕了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履行父亲的责任。
唐县检察院此次的民事支持起诉,化解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为未成年人维权提供了司法保障。今后,唐县检察院将继续积极开拓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领域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供稿:唐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