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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有毒废水,七名被告人分获刑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年06月05日     点击:

唐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罗某某、骆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一万元到一万五千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元。

2017年78月份,姜某(在逃)伙同胡某(在逃)等人租用唐县北环路福康医院南面的一家废弃养殖场,在未取得任何资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设了一家电镀厂。同年8月底至914日,姜某先后雇佣被告人罗某某、骆某某、马某某、彭某某、李某、郭某某、王某等人,利用电镀设备加工拉链头,对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厂区内的暗管排放入厂区南侧渗坑内。经鉴定,送检的废水样品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被告人罗某某、骆某某等七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资质的电镀厂工作,通过渗坑的方式排放的废水中,所含铜、镍、氰化物三种物质的含量均超出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浸出液危害成分浓度限值,严重污染环境,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官提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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