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唐县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袁某某、高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袁某某等人未经环境管理部门批准,雇佣被告人高某某在唐县北店头乡东显口村一家养殖场内非法经营油漆原料加工摊点。在生产过程中,对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场区南侧渗坑内。经河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排放入渗坑内的废水含有甲苯、二甲苯、三甲苯等有毒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
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在无环境部门审批手续以及无任何资质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高某某加工处置危险废物,并将产生的废水倾倒,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
唐县法官提示: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破坏环境,法律追责,不触碰法治红线,守护生命绿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