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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唐县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上线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年09月01日     点击:

近日,唐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针对被告人刘某某父亲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唐县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0212月份刘某某伙同他人抢劫财物,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取保候审。20221月份刘某某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审理情况

开庭时刘某某的父亲到庭参加诉讼。经了解,刘某某幼年父母离异,一直跟随父亲生活。而其父亲常年在外工作,陪伴和教育刘某某的时间较少,忽视了刘某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

由于家庭教育的缺位,刘某某在成长的过程中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最后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刘某某父亲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办案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刘某某的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刘某某父亲也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孩子上的失职行为,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帮助孩子改过自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法官寄语

积极正向的家庭教育是奠定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石。希望广大父母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作为家长应当承担的责任,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有爱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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